安全事故分级的疑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假如出现如此安全事故:死亡18人,重伤92人。
根据上述条文直面意思,就属于(二)重大事故,但死亡肯定比重伤严重,也就是“死亡18人,重伤92人”比重伤110人严重,我认为属于(一)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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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条文直面意思,就属于(二)重大事故,但死亡肯定比重伤严重,也就是“死亡18人,重伤92人”比重伤110人严重,我认为属于(一)特别重大事故。”
我个人认为你后面的判断是对的。但是对你前面“根据上述条文直面意思,就属于(二)重大事故”这句话不认同,因为定义事故等级,重伤与死亡是或的关系。死亡18人,重伤92人明显是要加在一起算的,应该认为重伤数大于18+92。不能单独的去看死亡与重伤人数。
当然如果是死亡17个或者更低,重伤92个,这个要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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