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1-07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31号公告),汽车强制性认证新版实施规则(见附件1)正式发布,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告同时要求,为配合新版实施规则有效实施,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要求制定相应的认证实施细则。
我中心按要求制定了CQC-C11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附件2)现予发布。2015年1月1日起,该细则与新版实施规则同步实施。
附件1:CNCA-C11-01:2014 汽车
附件2:CQC-C11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5年1月1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发布日期:2020-04-17
公告〔2020〕8号
认监委关于发布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便利企业获得认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修订发布汽车CCC认证新版实施规则,并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认证有关便利化措施如下:
一、发布新版实施规则
修订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编号:CNCA-C11-01:2020,以下简称新版实施规则),进一步完善认证制度设计,简化申报要求,优化实施程序,丰富评价方式,提高汽车CCC认证实施便利化程度。
二、新版实施规则转换及过渡期要求
(一)实施时间
新版实施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替代旧版实施规则(编号:CNCA-C11-01:2014),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和新版实施规则要求制定实施细则,于2020年5月15日前向认监委备案。
(二)有效证书转换
已经颁发的有效CCC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方式自然转换至新版实施规则认证证书。
(三)新认证申请过渡期
自新版实施规则生效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实施规则进行认证。对涉及到新增标准及车辆结构技术参数表变化的部分产品,对相关产品的新认证申请给予1年过渡期。
三、疫情防控期间便利化措施
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平稳有序实施,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好质量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市监认证〔2020〕9号)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汽车产品型式试验要求。对于因疫情影响无法提供有效型式试验报告的认证申请,由企业提交标准符合性自我承诺和相关技术资料,指定认证机构进行文件审查后颁发CCC认证证书。待疫情解除后由企业补充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由认证机构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CNCA-C11-01:2020)
认监委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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