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wn21 发表于 2016-1-11 19:55

台湾地区将高科技设备和政府机关设备使用商品排除在强制检验之外

2016年1月7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三字第10430007030号令,对强制性检验商品品目进行解释如下:应施检验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属本局依商品检验法第三条公告的应施检验品目范围:一、 输入或境内产制专供半导体等高科技设备使用的商品,并附有该等设备拥有者相关证明文件。二、 输入或境内产制的商品供政府机关(如消防单位)安装于相关设备、机具或车辆等使用者,并取得相关政府机关证明文件。厦门WTO工作站编2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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