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2017年第19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2017年第19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2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决定的公告》2017年第19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2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11号)等法律规定,现对2017年第2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决定予以公告。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国家认监委2017年7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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