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爬电距离的时候要拆下可拆下部件吗?
内部实验室进行29章节测试都是考虑再拆下可拆卸部件之后(22.11)进行。但是CL5里面好像没有这样的说法,29章节里面也没找到相关依据。问下大神门在做的时候是否考虑22.11这个问题。
5.3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均按各章条的顺序进行。但 22.11 的试验在第 8 章试验前,在处于室温的器具上进行。 第 14 章、 21.2 及 22.24 的试验在第 29 章的试验之后进行。 19.14 的试验要在 19.11 的试验之前进行。
实验顺序其实是根据,实验需要或者逻辑关系进行的,比如在做第8章防触电测试,标准要求可拆卸部件拆除,那就将可拆卸部分先拆除再进行第8章的相关测量,因为涉及到是否是可拆卸部件,涉及需要用22.11实验进行判定的,那么自然也就可以先做22.11,要不然第8章你有些涉及可拆卸就无法判定。
其实这是一个测试经验的累积,标准很多章节之间都是有关联的。比如爬电距离的测量,爬电距离其实也是防触电的范畴里面的一部分。 不考虑,除非条款说了,如第8章。
5.10 按器具的交付状态进行试验。但按单一器具来设计,却以若干个组件的形式来交付的器具,则先按制造商的使用说明组装之后再进行试验。
嵌装式器具和固定式器具,按制造商的使用说明安装后进行试验。 假设按照实验顺序的逻辑是对的,那么第10、11、13、19、20、21、22章在第8章后面吧,是不是第10、11、13、19、21章都要拆掉拆卸部件做? 按最严酷条件做,这个跟章节顺序没关系 按22.11来做,这些在使用和维护期间可能要被取下的部件,都应承受住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机械应力;
且第8章有规定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是要基于按正常工作时的所有情况,和取下可拆卸部件后的情况;见8.1, 8.1.1 5.10 按器具的交付状态进行试验。但按单一器具来设计,却以若干个组件的形式来交付的器具,则先按制造商的使用说明组装之后再进行试验。嵌装式器具和固定式器具,按制造商的使用说明安装后进行试验
那么在进行触电危险检查和冲击测试时候,固定时器具需不需要检查安装后不可能触碰的面(假设装在柜) 结论:29章不考虑是否为可拆卸部件/不可拆卸部件
1.29章是考虑固有结构和绝缘配和
2.可拆卸部件的触电危险和机械危险等 4706已在其他章节考虑。
3.标准没说要拆卸。
Y哥, 以上是个人的理解! 我 晕,这个2017的贴。没注意 新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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