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B4706.1中19.11.1的理解
19.11.2中规定的故障情况不施加在同时满足下述两个条件的电路或电路中的零件上① 电子电路为下述的低功率电路 。
② 在器具其他部分中,对电击、火灾危险、机械危险或危险性功能失效的保护,不依赖于此电子电路的正常工作。
同时满足的话,就认为是经受住该试验,不用在进行试验吗? wsu0 发表于 2018-3-31 08:55
同时满足的话,就认为是经受住该试验,不用在进行试验吗?
不是说同时满足就认为经受住19.11.2的测试,而是认为没危险不用做。但是19.11.2的两个条件中第一个没什么讨论的,测试就是了,满足就是满足不满足就是不满足,但是第二个条件等于讲了废话,不做相关测试验证,如何判定这个低功率电路对电击、火灾危险、...没有影响?所以建议不要去看19.11.1这个条款,否则很容易造成遗漏 2个条件都需要同时满足,
第一个不解释了;
第二个条件的意思是,即使是低功率点,如果失效的时候,会导致危险,那还是需要做失效测试的。举个例子,某个产品的联锁开关使用电子开关,这个开关的相关电路是低功率的,如果失效的时候有可能会照成机器启动,并且有危险运动部件可以伤害人体的话,那么这个开关的相关电路就需要做失效测试了。也就是说这个条件不是废话,是判断是否低功率点是否需要做失效的前提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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