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nw_007 发表于 2018-7-24 06:26

认监委2018年第31号...《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18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发布日期:2018-07-23
认监委2018年第31号公告《认监委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18年第31号 认监委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电动自行车产品由生产许可证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管理。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18,以下简称“实施规则”),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实施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向认监委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                                                                认监委2018年7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




wwnw_007 发表于 2020-5-5 09:50

关于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及执行GB/T31887.1-2019和GB/T31887.2-2019和其他相关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30 18:51来源: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各电动自行车检测机构和企业:

国家认监委TC12技术专家组于2020年4月修订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检验规范(以下简称检验规范),同时GB/T31887.1-2019《自行车照明和回复反射装置第1部分: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及GB/T31887.2-2019《自行车照明和回复反射装置第2部分:回复反射装置》(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将于2020年5月1日实施,分别替代GB/T22791-2008《自行车照明设备》、GB/T31887-2015《自行车反射装置》(以下简称旧版标准)。

为保证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18号)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2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修订了CQC-C1116-2018《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现将细则修订情况及执行新版标准和其他要求明确如下:

一、 实施细则修订主要内容

1、 6.2.4增加了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核人日数;

2、 附件2参数项名称将前灯改为前灯(远光灯/近光灯);

3、 附件4电动自行车试验方案将防火性能中转向灯改为其他灯具;

4、 附件5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明确了不在现场控制的内容,如蓄电池及其安装、充电器的要求;

5、 附件5中的附录1:产品涉及的标准删除了部分标准的版本号,增加了:下列文件中,凡是注明日期的,仅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控制内容增加了自我声明方式;

6、 附件5中的附表3:更新了涉及反射器和照明依据的标准:增加了GB/T31887.2,GB/T22791-2008改为GB/T31887.1;

7、 附件5中的附表4:删了部分标准版本号,更新了涉及反射器和照明依据的标准;

8、 附件5中的附表5:增加了蓄电池、充电器不在现场控制的要求;

9、 附件5中的附录2:更新了不在现场控制的要求。

二、 新版标准实施方案

1、 2020年5月1日起,对新认证车型前灯(远光灯、近光灯)、后灯应按照GB/T31887.1-2019进行认证检测,回复反射装置应按照GB/T31887.2-2019进行认证检测。

对于已经获得旧版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产品,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2020年5月1日起,标准实施后的第一次跟踪检查结束前,向CQC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接受实验室针对新、旧版标准差异试验项目实施的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

新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21年5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CQC将予以暂停,超过暂停期3个月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将撤销相关认证证书。

2、 对于在新版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变更。

三、 其他相关要求

1、 短路保护装置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章第6.3.1.2“短路保护”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充电线路和电池输出端应当装有熔断器或断路器保护装置,其规格、参数应当符合使用说明书或其他明示的规定”,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1)电动自行车充电线路和电池输出端应分别装有熔断器或断路器保护装置,充电线路和电池输出端不应共用熔断器或断路器保护装置。其规格、参数应当符合使用说明书或其他明示的规定且保持一致。

(2)对于锂电池电源管理系统自带的保护装置,非标准规定电池输出端保护装置;该保护装置应独立于系统部件,而非系统的一部分。

(3)原则上电池输出端口和充电端口不应是同一端口;如果采用同一端口结构,应设计合理电路,确保充电线路和工作电路(电池输出端)的电流通过不同的保护装置。

2、 不在现场控制的关键过程

对于不在工厂现场控制的关键过程,如蓄电池及安装、充电器,电动自行车企业应按照《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要求进行控制,在相关管理文件、人员培训要求、蓄电池和充电器变更流程及实施、蓄电池和充电器采购及安装或使用流程、发生不一致时处置、记录及保存等内容中有所体现。

四、 对检测机构要求

建议各CQC签约检测机构严格按照新版电动自行车检验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关于短路保护装置,各CQC签约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公告第三部分的要求开展检测工作。

五、 联系方式

CQC产品三部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新版细则受理电动自行车产品认证申请。认证委托人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https://www.cqc.com.cn/www/chinese/c/2020-04-30/556270.shtml

CQC-C1116-2018+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电动自行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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