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4793.1里关于设备类别的判定
GB4793.1里关于设备类别的判定,在标准3.1里,固定式设备,定义为:固定在支撑件上或需另外固定在特定位置的设备现有一个产品,重35kg,带电线组件,使用的时候是放置在桌面上的,不会去移动的,设备本身没有轮子等便于移动的装置,也没有其他固定措施,底面是一个平面
请问,这类设备应判定为哪一类?固定式?便携式?还是可以判定为其他类(自己在样品描述中增加“其他类”)
这里的判定关系到后面的8.2.1的跌落试验是否适用
个人认为按固定式的判定,8.2.1条不适用,但同事有不同意见,认为应该判定为其他类别,做8.2.1.2条测试
请问兄弟们,哪个比较合理
我觉得你同事理解的合理
定义说的挺清楚的了
固定的概念一般是不能移动或搬动的
35kg的重量也不重,没有固定措施是很容易移位的
所以这台设备需要做面跌落试验
momus 发表于 2018-10-25 14:01
我觉得你同事理解的合理
定义说的挺清楚的了
固定的概念一般是不能移动或搬动的
使用的时候,肯定是不会搬动的。放在桌面上,说明书里有说明,使用时严禁搬动。
关键问题是,除了固定式,标准里只有便携式和手持式两种了,设备的尺寸大概有1m*0.5m*0.5m,那应该也不在这两种范围内吧
先看8.2.1条款是对“除手持式设备和直插式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这里是指其他设备
再看8.2.1的b)条款,质量大于20kg但小于或等于100kg的设备,按8.2.1.2的规定进行面跌落试验——35kg的其他设备 适用这个条款
只要不是固定到位的,就算使用的时候不搬动,但是有可能会有挪位置或者其他位移的操作
再说了,说明书这个使用时禁止搬动并不能确保不搬动
momus 发表于 2018-10-26 11:07
先看8.2.1条款是对“除手持式设备和直插式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这里是指其他设备
再看8.2.1的b)条款 ...
类似于家电、灯具标准中关于XYZ型连接的判定,都是以说明书为准的。
昨天问了浙江医疗器械所的人,认为按固定式是比较妥当的做法 转行业,学习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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