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C 603335-1 Cl 30.2
本帖最后由 Hu159357 于 2019-5-29 16:39 编辑如图,第一点是否可以理解为手持式器具是否不用进行灼热丝试验,如是,为何电吹风要进行灼热丝试验?
电吹风作为手持类器具,灼热丝只做550,335-2-23不仅适用于电吹风还适用于直发器、干手机等多种产品,335-2-23标准的30.2的修订只是说某些产品要考虑30.2.3某些产品要考虑30.2.2,但是335-1的30.2.2下面提到的60695-2-11不适用于手持类器具的要求仍然适用 因为电吹风非常容易引起火灾 一般来说特标中的30.2是是判定是否有人照看,特标也不是服务一个电吹风产品的。既然特标中没有对电吹风有一个特殊的说明,那就遵循通标的,属于手持式器具,做灼热丝550 突然发现自己问了个很傻的问题,我把550忽略掉了,看来以后还是谨慎点提问了。不然回过头来看,是真的蠢。。。 从标准上理解是不用做灼热丝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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