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scar 发表于 2020-7-2 11:23

60335-1 clause 19.11.4 (EMP)

本帖最后由 Hoscar 于 2020-7-6 10:47 编辑

对于这个问题很多做燃气器具的工厂都会遇到,当你拿去认证公司做欧盟CE认证时候,在测试EMC同时有些工程师告诉你需要另外考虑评估EMP,EMF测试,但是有些工程又告诉你不用评估
对于这个技术问题,我有下面理解:1)LVD决议里面说了产品不可能不安全,但是后面有个comment,产品在待机状态时候有着火和爆炸风险的,应以标准60335-2-102部分所适用的产品为基础进行评估2)标准IEC60335-2-102里面就增加对clause 19.11.4(emp)增加描述,所以并不是所有60335-2-102都不用评估EMP (clause 60335-2-102),还是具体产品具体分析………..
对于这个问题,有比较多工程师认为OSM决议里面说明不用评估,所以102即使是电子电路自动控制也不评估EMP,GAR(NCB)对于适用的产品,是都要评估EMP而我认为对于产品是自动控制的产品,同时又符合决议的comment里面写的,就需要评估EMP(clause 19.11.4),希望对这个章节有见解的安规工程发表一下你的意见,谢谢!

ylgc123 发表于 2020-7-3 08:13

近期整灶具,也涉及到这个问题,60335-2-102有EMP部分描述;
OSM 401决议我认为是基于60335-1 19.11.4章节在待机模式EMS下是否产生危险的评估;
能否引用于60035-2-102运行状态下我存在一定质疑,不能说待机模式没有危险,运行模式也不存在危险对吧?
另外运行模式应该是通气状态下吧,这个环境搭建都不容易,我不清楚第三方机构是这么做的?
我极度怀疑第三方机构就是在EMS实验室不通气的情况下测试了一下吧?

zyhua1985 发表于 2020-7-3 16:29

前来学习

wangjb 发表于 2020-7-6 09:18

学习一下,这个以前没注意

Hoscar 发表于 2020-7-6 10:23

ylgc123 发表于 2020-7-3 08:13
近期整灶具,也涉及到这个问题,60335-2-102有EMP部分描述;
OSM 401决议我认为是基于60335-1 19.11.4章节 ...

谢谢回复,我的意见是:1)电子电路进行自动控制的产品就需要做 EMP clause 19.11.4评估,因为在前期没做测试前就很难判定有电子电路进行自动控制的产品待机或者运行是否会存在着火和爆炸的危险,2)另外OSM决议是对标准理解的解释/补充,很多工程进行评定EMP是否需要测试也是根据这个osm,3)另外第3方EMC测试一般不会通气进行测试,都是让厂家提供“模拟器”, 而且尽量让带电部件都工作起来。

jansle_happy 发表于 2020-7-6 10:40

学习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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