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60065这句段话是不是不能有任何修改
这段是UL600065 5.4中关于安全说明的一段话,是不是每个MANUAL都必须有这么一段话,而且不能 有任何修改。如果意思是一样,只是不一样的表达方式可以吗?因为有人说这不是美国的通俗语言,是中国英语! 引用第0楼zihui于2008-06-13 07:30发表的 请问这句段话是不是不能有任何修改 :
这段是UL600065 5.4中关于安全说明的一段话,是不是每个MANUAL都必须有这么一段话,而且不能 有任何修改。如果意思是一样,只是不一样的表达方式可以吗?
因为有人说这不是美国的通俗语言,是中国英语![/quote
这只是对安全条件的一种说明吧.Manual里面应该有. 都得有,而且顺序也不能变,根据具体的产品还会增加条款 为何會有人说这 "不是美国的通俗语言,是中国英语"?
這段文字在英語文法上完全沒問題,何況根本是出自 UL standard, 即使語法有問題,責任亦不在生產商!
如果這段文字未足夠表達產品特性,還可在這段文字之後增加!
"Additional safety information is not prohibited from being included by adding statements after the end of the following safety instruction list." 引用第2楼秋飘风叶于2008-06-13 08:21发表的:
都得有,而且顺序也不能变,根据具体的产品还会增加条款
補充一點,而且UL60065 的還需要在倏款12,13這間標識Figure 21 楼上说的对。UL对警示标语都有严格的要求,是不能更改,而且不能没有。 可是听说索尼啊,三星啊的MANUAL都没有按照以上要求,条款都是打乱了,并且用自己的语言组织。
有什么官方文件吗?疑惑 也要看UL工程师对此的看法,有的工程师可以接受,有的不接受,最好与标准上的一样,应为大多数UL工程师只接受完全相同的叙述! 引用第6楼zihui于2008-06-13 12:48发表的:
可是听说索尼啊,三星啊的MANUAL都没有按照以上要求,条款都是打乱了,并且用自己的语言组织。
有什么官方文件吗?疑惑
老實說,出名品牌及老行專永遠有特權!
除非你對自家公司信心十足,或有特別原因不可用原文,及有人在美國可與UL談論那些 wordings, 否則不宜更改字眼! UL60065的第5.4条规定的警示语句在器具适用的情况下,应该按标准原文只字不漏地写入说明书。因为在楼主所列的警示语句前,标准有段规定,里面提到“The following safety instructions shall be included where applicable, and, when used, shall be verbatim as follows.”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