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同时将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的名称或商标放在一个marking label上吗?
请问有没有这方面的决议?大家遇到过这种情况吗? 6.335 CLS7.1 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按照这一条来说应该只能标其中的一个。
楼主为什么要标两个呢? 不同的认证体系有不同的要求的。
比如一份CB报告或证书上只能放一个trade mark,但是GS就可以接受放多个trade mark上去(比如有些证书持有人有多个商标的话,可以放在同一份报告上)。 因为我现在有个案子,经销商是日本的,厂家及持证人是国内的,现在的marking label上出现日本经销商的商标,现在厂家也想把商标打上去,想增加知名度。 日本认证没接触过,不清楚。建议同时问一下认证机构和客户的意见。 引用第1楼jsspace于2008-09-28 10:59发表的:
6.335 CLS7.1 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
按照这一条来说应该只能标其中的一个。
楼主为什么要标两个呢?
同样是这句话,为什么我觉得是可以的,请大虾继续分析。
备注:如果都标上,当然需要注明清楚谁代表谁 可以的.日本厂家卖到中国的产品都是这样
日本在中国找个销售商,铭牌上都有制造商和销售商的名字 可以的,费用有点增加。 引用第2楼joadon于2008-09-28 11:09发表的:
不同的认证体系有不同的要求的。
比如一份CB报告或证书上只能放一个trade mark,但是GS就可以接受放多个trade mark上去(比如有些证书持有人有多个商标的话,可以放在同一份报告上)。
另外UL也可以多个商标,但制造商只能一个,经销商可以做ML。。。 景行行止 发表于 2008-10-6 15:43
另外UL也可以多个商标,但制造商只能一个,经销商可以做ML。。。
问题是现在要把商标体现在同一张label 上,而不是分开lab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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