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eid2 发表于 2009-8-20 14:27

产品的包装盒上是否要同时注明生产厂及制造商资料

有两问题如下:
1. 产品的包装盒上是否要同时注明生产厂及制造商资料, 如生产厂及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

2. 如是,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只须有生产厂的厂名及厂址即可, 没有提及制造商.

请协助!

谢!

wuybpujr 发表于 2009-8-20 21:50

可以!

baocanger 发表于 2009-8-24 16:21

根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如果生产厂和制造商本身就是一家的话,那么只标一个没问题,如果是委托加工的形式,那么制造商(也就是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该标注。

helingsong 发表于 2009-8-24 16:45

学习了。

WJ1987 发表于 2009-9-14 10:19

不知道我威望够不,我最近正找这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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