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xu 发表于 2009-12-17 16:43

这样的CE标记大家会怎么判呢?

这样的CE标记大家会怎么判呢?我觉得这样的标记屬於国际通用标志,应该不能随意更改的,所以判FAIL,谢谢

tassx 发表于 2009-12-17 17:29

我觉得可以接受:只要CE最外缘框至内心没被改动;可以把这个外框看作远大于CE的框,然后逐渐紧缩,无实质差别

Alexsong 发表于 2009-12-17 17:41

这样的标记肯定要判FAIL, 因为任何一个国际通用的安全标记, 都不能随意更改.

peterxu 发表于 2009-12-17 17:43

但是这个图形已经和指令上的图形不同了呀,而且我看别人说正在严打CE标志,不能有一点不同,不改善可以禁入市场的,而且CE标志是欧盟统一规定的标志,应该不能随意更改的吧..

ALICE 发表于 2009-12-17 18:25

这属于滥用标志,判FAIL

w8292 发表于 2009-12-17 18:57

是错误的!

w8292 发表于 2009-12-17 19:04

附上正确及不正确参考。

peterxu 发表于 2009-12-17 19:07

谢谢w8292,能请教一下这个出处吗?是不是可以google到??谢谢

ediqi 发表于 2009-12-17 20:09

全明白了。

wwnw_007 发表于 2009-12-18 08:24

误用滥用CE标志将受欧盟重罚
    今后产品出口至欧盟,如果误用滥用CE标志,将受欧盟重罚。据了解,为确保产品安全,欧盟已出台765/2008/EC和768/2008/EC两项旨在严格CE标志认证规定的法规。新法规最突出重点是加强CE标志的市场监督。具体措施如强化欧盟各港口海关检查进口商品的合格性的责任;规定加贴CE标志产品的合格评定活动由指定评估机构完成,授权评估机构通知欧盟各成员国的程序,规定每个成员国只设一个评估机构,其评估通知对整个欧洲地区均有效;规定生产商、分销商、进口商的责任,细化合格评定程序的不同模块。除此之外,新法规还对CE标志的尺寸大小作了严格规定,要求CE标志的各组成部分必须有相同的垂直尺寸,不得小于5毫米,无论CE标志被缩小或放大,和原比例规定有细微差别都将被视为误用。

    除上述法规的具体强化措施外,国内制造商和出口商须重点解读新法规传达的两项信息:一是新法规为各成员国对误用CE认证标志实施法律制裁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欧盟委员会计划对CE标志进行注册,使该标志成为一个集体商标,商标形式将成为成员国当局市场监督和法律保障的新工具。上述两条信息意味着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加贴CE标志,CE字体未使用圆圈形字母、CE标志高度小于5毫米等形状和尺寸错误等以往大量存在的误用和滥用现象,将受到成员国法律行动的严厉制止。新法规实施后,海关手续、授权政策和市场监督手段均需在2010年1月1日准备就绪。

    按现行规定,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工业产品,必须贴有CE标志,否则不得上市销售。玩具指令(88/378/EEC)、低电压指令(73/23/EEC,2006/95/EC)等许多欧盟的重要指令均对CE认证标志作了要求。CE标志作为欧盟阻止不合格产品进口的最重要和最基础的一道安全防线,其提升认证标准将对国内制造商造成深远和全面的影响,可能将对部分产品形成巨大的威慑力,削减出口市场份额。相关企业须提高危机意识。

    欧盟是宁波市第一大贸易伙伴,与欧盟有贸易往来的宁波外贸企业超过2000家,产品输欧近年来连续保持两位数的增长,且大部分须加贴CE标志。据检验检疫部门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宁波地区出口欧盟产品共72944批,货值24.4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4%和29%。水产品、玩具、打火机、家电、灯具、服装等数种宁波优势创汇产品热销欧盟,欧盟市场被大部分企业长期看好,出口欧盟整体形势步入黄金增长期。

    检验检疫部门有关人士指出,制造业如果想大范围进军欧盟,应理性对待CE标志认证这一出口的重要通行证,一方面应采取切实措施增强实力并提高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能力,积极主动了解欧盟最新的法规政策及动向,拓展出口欧盟产品市场;另一方面要以市场为导向,扬长避短,大力出口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和出口创汇能力强的产品,自身须在环保安全意识和生产技术方面查漏补缺,大到原料至成品的可追溯性和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小到产品标签上CE标志的尺寸和形状等方方面面的细节信息均需符合欧盟CE认证的要求。
欧盟严格管控CE标志
    据了解,欧盟已出台765/2008/EC和768/2008/EC两项旨在严格CE标志认证规定的法规,以确保产品安全。
    CE标志是欧洲共同市场安全标志。CE是欧共体的拉丁文的缩写,该识别标志表明产品符合欧盟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规定。使用CE标志是欧盟成员对销售产品的强制性要求。CE标志普遍应用于玩具、低压电器、医疗设备、电讯终端(电话类)、自动衡器、电磁兼容、机械等产品。新法的最突出重点是加强CE标志的市场监督,具体措施包括强化欧盟各港口海关检查进口商品的合格性的责任;规定加贴CE标志产品的合格评定活动由指定评估机构完成,授权评估机构通知欧盟各成员国的程序,规定每个成员国只设一个评估机构,其评估通知对整个欧洲地区均有效;规定生产商、分销商、进口商的责任,细化合格评定程序的不同模块。除此之外,新法还对CE标志的尺寸大小作了严格规定,无论CE标志被缩小或放大,和原比例规定有细微差别都将被视为误用。
    除上述法规的具体强化措施外,国内制造商和出口商须重点解读新法规传达的两项信息:一是新法规为各成员国对误用CE认证标志实施法律制裁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欧盟委员会计划对CE标志进行注册,使该标志成为一个集体商标,商标形式将成为成员国当局市场监督和法律保障的新工具。上述两条信息意味着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加贴CE标志,CE字体未使用圆圈形字母、CE标志高度小于5毫米等形状和尺寸错误等以往大量存在的误用和滥用现象,将受到成员国法律行动的严厉制止。新法规实施后,海关手续、授权政策和市场监督手段均需在2010年1月1日准备就绪。
    按现行规定,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工业产品,必须贴有CE标志,否则不得上市销售。玩具指令(88/378/EEC)、低电压指令(73/23/EEC,2006/95/EC)等许多欧盟的重要指令均对CE认证标志作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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