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CE 发表于 2010-3-24 09:01

O(∩_∩)O~    我的建议让你受用,让我好高兴哦。助人为乐嘛!

guanito 发表于 2010-3-24 17:52

你提供报告与证书给客户,客户以进口商名义向所在国申请,发证机构审查资料,符合后会发证给他,必要时可能要提供样机

nancyzyh01 发表于 2010-3-25 13:35

引用第8楼ALICE于2010-01-20 13:47发表的:

我司也有类似的情况,但是我都要求客户申请副证。理由如下:欧盟的监督局抽查发现产品的责任人和证书的不一致,就会认为这是冒牌产品,严重的是下架,召回。这不仅会影响销售商&厂家的商誉,也会让消费者存在怀疑,因小失大。倒霉时:海关都不让你出货,更谈不上销售。
说的很有道理,我们之前的客户也有这种情况,但是我们都会要求他们申请副证的,不然被查出来就麻烦大了,因为这是不合乎规定的,严格审查的话,他们是没有资格打:GS logo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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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客户包装(说明书,标贴,彩盒)印上“GS”“EMC”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