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anito
发表于 2011-5-31 19:14
铭牌上申请人是申请销售人,不一定是制造厂,但申请认证时要有制造厂厂名和地址,工厂审查时用
melon628
发表于 2011-6-1 14:37
CQC现在的规定:
品牌不属于制造商的话,则在铭牌上必须show制造商;
生产厂须show在外包箱上,这在质量法上有规定。
并且认证Label必须与出货Label一致,因为前一段时间我们一个厂为这个差点开个VN。
ethan
发表于 2011-9-11 20:55
xiaoxiong136
发表于 2011-10-7 10:51
8898里有讲到:
a) 制 造 厂或责任经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记
质量法:
26条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总结起来:
后铭牌要有制造商名称地址 生产厂名称地址
包装箱上要有 生产厂名称和地址
这样就不会再有争议。
也有咨询产品处肖主任,关于后铭牌,
必须要有制造商名称地址 生产厂名称地址。
如果制造商和生产厂是一致的,则可以只打打上
生产厂:。。。
生产厂地址:。。。
这样即可。
xiaoxiong136
发表于 2011-10-7 10:54
一切要以标准为依据,
要以CQC意见为导向啊。
lsysz
发表于 2011-10-15 11:37
CCC不可以像做出口那样,出个声明,然后就可以打其它的牌子?
山炮
发表于 2011-10-15 17:21
当初颁布的质量法时应该是没有考虑制造厂与生产厂之间的区分,只是要一个法律责任承担者。
loneylazy
发表于 2011-10-15 17:31
写“申请人”。
因为如果要求写制造商或者生产商,那么ODM和OEM就没有意义了。
Tiny-kuang
发表于 2011-10-16 17:25
一般CCC铭牌上体现制造商名称,OEM和ODM仅是制造商和生产厂不同时,用来定义两者之间合作模式。具体可从如下两者之间定义便可知一二。
OEM 模式:生产厂根据制造商提供的设计及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 利用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设备为制造商加工产品的生产厂。可以使用不同申请人/制造商的商标。
ODM 模式:ODM生产厂依据与制造商的相关协议等文件,为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产品的委托 生产制造模式。
ZJZHUTY
发表于 2011-11-21 13:53
GB3883.1-2008 第8.1条明确规定。铭牌上写制造商(销售商)名称和地址。生产企业与制造商相同可不写,如生产企业与造商不同。应在下行增加写上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