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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公告新玩具安全指令 NO.2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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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1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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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於2009年06月30日公告新的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歐盟理事會於2009年05月11日通過全新的玩具安全指令,取代已有20年歷史的舊指令(88/378/EEC)。成員國須於2011年1月20日前根據指令修訂國家法律,並於2011年7月20日起執行,玩具業須大幅改變多年來的做法以遵行新指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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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2 B% B( X3 R, |$ E$ W' n- s2007年歐盟大規模回收危險玩具,因此當局盡快完成立法程序,以解決玩具風險、增加製造商及進口商銷售玩具的責任,以及提升成員國執法當局的市場監督機制。新指令對原有指令作出大幅修改,包括引入全新的規定,以及詳細釐清第88/378/EEC號指令中的條文。當中較重大的修訂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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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新指令對「玩具」訂下更清晰的定義,明確指出是供(不論是否僅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時使用的產品。 指令第二條及附件1分別擴大及澄清不列作玩具的產品清單。產品清單進一步詳細說明未有納入指令內的現有產品類別,其中包括若干類收藏品,但其包裝必須展示可辨認及清楚的標記,說明收藏品只適合14歲或以上人士。新指令亦規定,節慶裝飾不被視為玩具。(舊有第88/378/EEC號指令規定,只有聖誕裝飾不屬於玩具)。新指令進一步詳細界定「投放市場」的定義,意指首次於歐盟市場銷售玩具產品。除此之外,新指令也界定水上玩具、化學玩具、嗅覺紙板遊戲、化妝工具、味覺遊戲等的定義。# T6 _/ b! 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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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商必須遵守擴大後的安全規定。當玩具使用者是以原擬或可以預見的方式使用玩具時,該等玩具(包括玩具含有的化學物質)不得危害使用者或第三者的健康。再者,新指令的附件2亦詳述「特別安全規定」細節,包括物理及機械特性、易燃性、化學特性、電特性、衛生及輻射性。新指令針對因玩具使用的某些化學物質、香料以及玩具所發出的噪音導致的危險,實施更嚴格規定。安全規定訂明,玩具不得含有有害化學物質,以免兒童受到傷害,特別是歸類為致癌、誘變或危害人類生殖力等的物質。玩具亦須遵守關於若干類產品的歐盟法例,或關於若干類物質和混合物的限制。本身是物質或混合物的玩具,須遵守67/548/EEC、1999/45/EC、《分類,標籤及包裝規例》(第1272/2008號規例)以及《化學品註冊、評估及許可規例》(第1907/2006號規例;REACH)。指令亦降低多類物質的使用上限,例如鉛、砷及有機錫。新指令亦詳細列明製造商應遵守的合格評定程序,以及合格評定機構和主管當局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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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z! Z- ~6 t警告:新指令亦補充及加強現時的玩具警告規定。玩具和玩具包裝上的警告必須清楚易讀,開首冠以「Warning」(警告)一字。附件5列出一系列適用於若干類玩具的警告用語,包括使用者年齡限制、能力、最高或最低體重,以及須由成人看管才可使用等一般規定。指令亦為若干類玩具制訂警告用語,其中包括不適合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活動玩具、功能性玩具、化學玩具、水上玩具、含香料成份的嗅覺紙板遊戲、化妝工具以及藏於食物內的玩具等警告。$ Y* [2 O1 v- ?

) \7 }' K7 Q" l6 |2 H2 E$ ]2 i新指令將於2011年實施,不過,當局亦就部分條文設立過渡期。新指令生效後兩年內,符合現行法律的玩具仍可在市場販售。至於新化學品規定,當局訂下4年過渡期,以制訂劃一標準,確保業者得以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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