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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标准产品] IEC 60335-1:2010/A2:2016条款22.56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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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9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大家是如何解读IEC 60335-1:2010/A2:2016条款22.56的?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的产品,不能单独申请认证,一定要带充电器一起按II类产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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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0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拆卸电源应该和器具的III类部件一起提供。+ c; g, V1 S6 B" ?7 |; X# t# w7 b
①60335的意思是可拆卸电源不能单独认证?需要和III类结构一起认证?这明显不太可能,现在是个适配器打满各种认证符号。1 `. b5 P% ^' v  f( ^4 G) _
②III类结构必须提供适配器后才能进行II类产品的认证,貌似这个可以靠靠。1 `0 O& I2 w' x6 t) H5 p

- w5 E" T6 F7 F# I; n8 _0 C我估计未来操作方式:带适配器的做认证,不带适配器的III类产品就不做认证类呗~~

点评

谢谢回复。 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还是I类或II类产品中的III类结构,必须要和相应的外置电源一起来卖,像可充电剃须刀,你不能就卖个剃须刀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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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0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同上面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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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ylgc123 发表于 2017-10-20 13:49, n) i+ A! \; a" A
可拆卸电源应该和器具的III类部件一起提供。
" J) W: U) \+ H1 }# U①60335的意思是可拆卸电源不能单独认证?需要和III类结构一 ...

3 C6 j6 P! M! t: `( n谢谢回复。2 j9 E. h( _+ J) Y* D4 W
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还是I类或II类产品中的III类结构,必须要和相应的外置电源一起来卖,像可充电剃须刀,你不能就卖个剃须刀而不提供充电器。对于说不带适配器的III类产品就不做认证,在我看来应该不是这个意思

点评

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算是III类器具这玩意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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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3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baicaizfl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2 c) e; [. o0 m2 c' \" V谢谢回复。$ ?! Z, ^# j# l7 M3 K
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 ...

( n0 F0 ?4 c- S- H9 C( A4 K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5 L; l0 `; \9 ~# F
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算是III类器具这玩意吗?0 ]+ _3 y" A% H0 Z* X5 @5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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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 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供电但电池/电池包是取出充电的,那么产品按III类产品做认证;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且电池/电池包是在整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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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ylgc123 发表于 2017-10-23 08:07
% M$ F' w& p3 r" ~) R! i0 h1 Q2 m- t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5 n$ ]3 d* Q$ U( e1 V
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 ...
- ^, T* f5 w, |6 {: _1 p* `( r
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
) M9 T5 l( T$ J( ]1 a: {0 D+ e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供电但电池/电池包是取出充电的,那么产品按III类产品做认证;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且电池/电池包是在整机内进行充电的,那么既可以随充电器一起按一个整体根据充电器的等级来申请,也可以产品单独按III类产品申请(不过这个时候要确保充电器要与产品一起交付用户);如果是只能由适配器来供电不带内置电池的产品,那么只能随适配器一起按整体根据适配器的等级来申请。

点评

我们两个第6章的意见是有分歧的,自然22.56也有分歧。 ba兄的看法①:这个产品我也认可III类,追问下,如果可充电电磁是取出充电,且随机器提供充电器,那么按照几类做认证。同时部分产品仅提供一个USB接口引线,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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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3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baicaizfl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3 G; ^6 q% H' {' z. H, H4 [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0 ^) H5 G' b/ Y
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 ...
6 X6 Q3 X$ k2 P# B: r( Y
我们两个第6章的意见是有分歧的,自然22.56也有分歧。$ Z" O  T1 n! i6 ]/ Z7 n" ~; g' B
ba兄的看法①:这个产品我也认可III类,追问下,如果可充电电磁是取出充电,且随机器提供充电器,那么按照几类做认证。同时部分产品仅提供一个USB接口引线,我认为也按照III类。' _' t( S6 ]. w1 x0 _
ba兄的看法②:这个分歧比较大,我热内如果充电器是与产品一起交付用户的,那么必须按照II或I类来划分,如果产品单独按照III类申请,我觉得类似①中,只提供一个USB结构引线的交付方式比较合理。
8 k$ M" s+ b, a- j- Uba兄的看法③:这个米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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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5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3.6.8
' e" h$ V! L  s9 U4 Rdetachable power supply part
8 f* J! M2 S* H, Jpart of the appliance the output of which is intended to be connected to a flexible cord
2 M& ]7 X1 }( O4 r& ldetachable from the class III construction part of the appliance
. G$ P2 Y9 {: B, q, [
' `, [' Y6 {2 [; e0 [# J& `* M: W此标准中的定义限定在此。如果是适配器,它是一个器具,也可做为器具的一个部件。理解为不是本标准所指的 detachable power supply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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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6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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