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秦邮驿 发表于 2018-3-1 13:52

momus 发表于 2018-2-28 14:06
我们是这样用的

其实不光是CNAS,CMA也是一样,


好的,那就这样,谢谢

nbjwbzj 发表于 2018-3-3 08:41

你的希望是正确的,否则反而不符合要求

nbjwbzj 发表于 2018-3-3 08:46

古秦邮驿 发表于 2018-2-27 14:36
我看了下R01-2017的5.3.7
对于多地点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CNAS认可标识使用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应使相关方 ...

这里主要强调的是“未获认可地点”!

李某某 发表于 2018-3-3 11:04

上海是总公司,苏州是分公司,公司在CNAS审核的时候一般都是用上海总公司的管理程序文件,所以都用上海的地址是最好的,备注说明检测在苏州实验室测试是没有什么关系,但是页面这些不要去修改它,并且要注意的是总公司一般资质会比较多,分公司都只是一部分,你的报告做什么标准,分公司这个标准一定要过CNAS才能在报告里面放分公司的地址。

Nezof 发表于 2018-3-3 16:20

这点就像你在外资机构做CB,要看具体实验室有没有那项CB资质和检测能力

古秦邮驿 发表于 2018-3-5 08:38

李某某 发表于 2018-3-3 11:04
上海是总公司,苏州是分公司,公司在CNAS审核的时候一般都是用上海总公司的管理程序文件,所以都用上海的地 ...

谢谢,回答很接地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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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检测报告中实验室分地点位置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