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扰多年的问题:怎么看带接地防护。
问题1:家电器具内部线(基本绝缘)触碰到可触及的接地金属的时候,按29章的要求,是否合格?判定条款是?问题2:接地防护不是绝缘防护,如何正确看待接地防护这一概念?
本帖最后由 passagere 于 2020-6-23 17:14 编辑
个人觉得,内部基本绝缘接触了已接地的金属外壳,是允许的。但开孔部分,如手指测试接触性时,依然不允许手指直接触碰到基本绝缘,因为如果基本绝缘失效,但接地保护失效时,就会有危险,除非接触基本绝缘的同时,手指与外壳的接触始终有效,但这是个临界值,要求触碰不到就可以了。
关于问题2,这其实和点击保护基础逻辑有关了,我们大家知道也简单,男的安规工程师,喜欢多思考的,都会有自己的体会。
双重绝缘 --基本绝缘 + 接地保护--- 等效于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的爬电距离和净空距离 --- 一类器具和二类器具的不同耐压值
以上的这些,其实都是防触电,除了漏电流、电容等元器件放电外的防护措施的核心,但仔细想想,这些措施其实都是等效可替代的。比如:
1、金属外壳做II类器具时可能成本会高些,那可以做成I类器具,内部线可以降低成本(基本绝缘),于是双重绝缘就变成了基本绝缘+接地了;
2、金属外壳的I类器具上有一面是开孔的塑料面板,这时此部分就无法按“基本绝缘+接地保护”的方法来实现,那可以采取等于附加绝缘的空气距离/爬电+有基本绝缘的电线,又或者直接采取双重绝缘保护措施,如外部的橡胶电源线、塑料电气外壳(物理强度要有),那就可以直接触摸了了。3、在金属外壳内部紧贴着一层加强绝缘时,需要对加强绝缘打对应的耐压。
这几项内容的替代体现的就是安规的双重保护原则(双重保护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在符合社会经济水平和可承担成本的基础上一种合适的保护水平)。接地保护,其实就是相当于附加绝缘,尽管他们保护的机理不一样,如接地要依靠地线有效接地。
所以,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安规工程师,这些基本内容要熟悉,想想也没啥区别啊。
1.合格。27.1要求万一绝缘失效可能带电的I类01类 器具的易触及金属外壳应永久可靠的接地,你这个已经接地了,电源线也有基本绝缘,可以满足条件。 2.接地防护是在绝缘的基础之上另外的一种保护。 另外,这种探头连接可靠吗?外壳接地且可靠 本帖最后由 okjun 于 2020-6-18 15:00 编辑
做安规,不懂电学原理可不行啊。接地防护是指,一旦基本绝缘失效,就会漏电到电网的地端,这样就能及时的触发墙上的漏电保护开关断电, 电器就无法正常使用了,消费者就会把它扔掉。
接地保护是器具防触电保护的一种,具体考察器具的结构时,是与接地结构关联的。只有双重防护的器具才是符合标准要求的。 wsl 发表于 2020-6-18 10:32
1.合格。27.1要求万一绝缘失效可能带电的I类01类 器具的易触及金属外壳应永久可靠的接地,你这个已经接地了 ...
内部线算基本绝缘,外壳接地,两者接触了,这个时候需要考核爬电距离吗(线到可触及表面)?外壳虽然接地,但可触碰的。标准上没有说到接地防护可以等同于绝缘防护,可不可以认为只要符合27.1,接地防护就等于加强绝缘的作用? JUMIN 发表于 2020-6-22 18:56
内部线算基本绝缘,外壳接地,两者接触了,这个时候需要考核爬电距离吗(线到可触及表面)?外壳虽然接地 ...
I类器具的基本绝缘本来就和接地金属接触的,只要外壳没有能使人认为是II类结构的东西就可以了,I类本来就是只有接地和基本绝缘,考虑也只看基本绝缘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基本绝缘就是电源线的皮,除非有些地方是II类结构才需要考虑其它绝缘。 passagere 发表于 2020-6-23 17:09
个人觉得,内部基本绝缘接触了已接地的金属外壳,是允许的。但开孔部分,如手指测试接触性时,依然不允许手 ...
十分感谢这么用心回答我的问题,你的回答中有一句:接地保护,其实就是相当于附加绝缘,尽管他们保护的机理不一样。附加绝缘到可触及面是有爬电距离要求,如当接地保护是附加绝缘,按29章,内部线触及到接地外壳就不合格了。当然我也是明白你是打个比方.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