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gjun_45 发表于 2022-5-29 11:10

GB 4706.1 器具类型 判定依据

请问器具类型判定有什么依据吗?
现在很多产品内部都带有 可充电锂电池供电.

例如:充电式电动牙刷,充电式加热水杯,重量小于18kg, 这些器具在操作时算手持式,但存一个充电的过程,充电的过程 会影响设备 判定类型吗,判定为便携式产品?

无人/有人照看器具 判定.
例如, 充电式电动牙刷,充电式加热水杯 在使用的时候算有人照看器具,在充电过程,会算无人照看器具吗?
有判定依据吗


3.5
3.5.1 便携式器具
在工作时预计会发生移动的器具或质量少于18kg的非固定式器具.

3.5.2
手持式器具
在正常使用期间打算用手握持的便携式器具.

pengjun_45 发表于 2022-5-30 10:15

沙发,
这个问题太简单了吗、。怎么没有大神帮忙回一下么

ylgc123 发表于 2022-6-7 21:52

充电也是工作模式的一种,在有2个不同状态时,考核按照严格的那个状态来。

esther530 发表于 2022-6-7 23:17

充电和使用,都是器具的正常工作模式,都要考虑的。

JUMIN 发表于 2022-7-9 11:58

充电主要工作的是电池部分,放电主要工作的是整机,判定按整机,也就是按手持式器具判定。 无人/有人照看器具标准没有明确定义,通常按特标的30.2去判定,不适应特标按说明书使用为参考判定。

zwhua368 发表于 2022-7-30 10:36

楼上说的有道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GB 4706.1 器具类型 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