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行行止
发表于 2009-8-14 16:30
我以前做过一AC 12V的产品UL/CUL零部件的认证,UL给的测试报告上要求500V。
其他没有接触过,个人认为SELV的Ⅲ器具基本绝缘500V。至于其他什么没有基本绝缘的没接触过无法考证或者说偶不懂
大侠风清扬
发表于 2009-8-14 16:44
三类器具是SELV回路的,
SELV回路是不超过42V,空载不超过50V,这个并不是所有情况都满足8.1.4的要求(8.1.4是直流42V交流30V),不满足的情况下要打500V耐压
也就是说给III类器具供电的电源(即III器具的输入)是否满足8.1.4的要求,满足就不用打耐压了
amote2008
发表于 2009-8-14 18:13
经过这么以讨论,现在我有疑问了:
1, SELV circuit 可不可以当作accessible parts?
2, 335-1标准中的table 4针对SELV打基本绝缘的耐压有何意义?
xuewenfei
发表于 2009-8-14 20:20
caballo3157
发表于 2009-8-14 22:29
风大侠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如果说得不错的话,也恰是通过本贴讨论想说明的一个问题,这就是学习标准要注意的一个问题:仔细、认真。
III类器具是否要做电气强度试验?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什么是III类器具?看定义:3.3.12 III类器具是“依靠安全特低电压的电源来提供对电击的防护,且其产生的电压不高于安全特低电压的器具”。
是否做电气强度试验,如何做?再看13章,其中表4表明:额定电压为安全特低电压SELV的基本绝缘应当承受500V的电气强度试验。注意,这里是基本绝缘承受500V的电气强度试验,而不是所有器具承受500V的电气强度试验!
再看什么是基本绝缘?回头再看定义3.3.1 基本绝缘是“施加于带电部件对电击提供基本防护的绝缘”。可见基本绝缘是要起防电击作用的,防电击就要有带电部件。
那么再看什么是带电部件?这里除了看定义3.6.4之外:
(带 电部 件 livep art
打 算 在 正常使用时通电的导线或导电性部件,按惯例包括中性导线,但不包括PEN导线。
注 1: 凡 是符合8.1 .4 要求的易触及或不易触及部件都认为是非带电部件
注 2: P EN导线是指将保护导线和中性导线两种功能结合在一起的保护接地中性线)还要看8.1 .4 :
(8. 1.4 如果易触及部件为下述情况,则不认为其是带电的:
— 该 部 件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且
对 交 流 ,其 电 压峰值不超过42.4V ;
对 直 流 ,其 电 压不超过42.4 V
或
— 该 部件通过保护阻抗与带电部件隔开。
...... )。也就是说III类器具中,交流电压峰值不超过42.4V ;直流电压不超过42.4V都不是带电部件。
如果一个器具没有了带电部件,也就可以不存在基本绝缘(更无附加绝缘,加强绝缘);不存在基本绝缘还需要电气强度试验吗?
那么III类器具什么时候需要做呢?这就是当III 类器具有带电部件时。有带电部件就有基本绝缘。III类器具又在什么情况有带电部件呢?请注意,再重看定义:III类器具是“依靠安全特低电压的电源来提供对电击的防护,且其产生的电压不高于安全特低电压的器具”。再看3.4.2条定义,安全特低电压是:“导线之间以及导线与地之间不超过42V 的电压,其空载电压不超过50V”。对比3 .4.2与8.1.4,前者是有效值42V,后者是峰值42.2V。可见并非III类器具均无带电部件。这正风大侠所述:“不满足的情况下要打500V耐压 也就是说给III类器具供电的电源(即III器具的输入)是否满足8.1.4的要求,满足就不用打耐压了 ”。
通过此例仅想说明学习标准时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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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ewenfei
发表于 2009-8-15 19:39
aixianglin
发表于 2009-8-15 20:31
42V或30V的电压,是通过电源来实现的,万一变压器或充电器坏了,是有可能过42V或30V的,因此还得考虑打耐压!
个人浅见!
caballo3157
发表于 2009-8-15 21:28
引用第12楼amote2008于2009-08-14 18:13发表的:
经过这么以讨论,现在我有疑问了:
1, SELV circuit 可不可以当作accessible parts?
2, 335-1标准中的table 4针对SELV打基本绝缘的耐压有何意义?
1 当SELV circuit 不属于带电部件(符合8.1.4),就可以触及。例如电池的两端;电源适配器的输出端子。
2当SELV circuit 不符合不属于带电部件条件(不符合8.1.4),如交流峰值电压大于42.2V,就需要打压(不会电击直接造成伤害不意味着没有“触电”感觉,这种“触电”有可能会造成间接伤害)。
Raymond.ren
发表于 2009-8-15 22:50
学习啦,非常精彩,尤其是版主!支持
jxzx520
发表于 2009-9-1 16:11
讨论的很精彩,菜鸟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