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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享] 台湾地区拟制定不适合儿童长期食用的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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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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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5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家字第1020850121号公告,预告制定“不适合儿童长期食用的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草案,预告终止日为11月12日。
为促进儿童均衡饮食,维护民众健康,依据2013年6月19日修正公布的食品卫生管理法相关规定,参考美国、英国、欧盟等先进国家的食品广告管理相关规范,配合台湾地区调查食品营销对儿童饮食行为影响的结果,并考虑现行法规、政策、组织及民情文化制度等,故拟具“不适合儿童长期食用的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草案,本草案共计六条,其要点如下:
一、本办法订定的法源依据。(草案第一条)
二、本办法用词定义。(草案第二条)
三、明定广告及促销限制范围。(草案第三条)
四、明定限制广告及促销例外开放项目。(草案第四条)
五、明定不得宣称的事项。(草案第五条)
六、明定本办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六条)
草案全文如下:
第 1 条    本办法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儿少频道,指领有“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核发执照的频道属性类别为儿少频道者。
第 3 条    下列食品,不得于儿少频道广告,亦不得以赠送、加购玩具或以玩具为奖励等方式为促销:
   一、脂肪所占热量为总热量30%以上。
   二、饱和脂肪所占热量为总热量10%以上。
   三、每百克固体或每百毫升液体的反式脂肪含量为0.3克以上。
   四、每大卡含钠量为1毫克以上。
   五、糖所占热量为总热量10%以上。
第 4 条    生鲜蔬果、食用油脂及调味品不受前条第一款至第五款限制。
    鲜乳、保久乳、坚果种子类食品,广告并加注「需适量摄取」或等同意义字样,不受前条第一、二款限制。
    发酵乳、豆奶食品含糖量占总热量30%以下,广告并加注「需适量摄取」或等同意义字样,不受前条第五款限制。
第 5 条    于儿少频道刊播的食品广告,不得为可取代正餐饮食的表示或表征。
第 6 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一年施行。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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