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认监委官网消息,认监委今日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变更的公告》。公告如下:
) ^ N& A! Z" t/ K PGB7956.1-2014《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7956.2-2014《消防车 第2部分:水罐消防车》、GB7956.3-2014《消防车 第3部分:泡沫消防车》、GB7956.6-2015《消防车 第6部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GB7956.12-2015《消防车 第12部分:举高消防车》、GB7956.14-2015《消防车 第14部分:抢险救援消防车》及GA 39-2016《消防车 消防要求和试验方法》于2015年7月1日、2016年1月1日、2016年2月25日正式实施,用于替代GB 7956-1998《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现就消防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标准、CCC证书转换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5 w2 x" [' a$ z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应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2/A1)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中的消防车产品认证依据由GB 7956变更为GB7956.1、GB7956.2、GB7956.3、GB7956.6、GB7956.12、GB7956.14及GA39,指定认证机构采用新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标准认证证书。 1 R, G, S: r( V* r3 v( m
二、已获证消防车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企业可根据自身意愿,提前开展证书转换工作,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相关产品的证书转换工作应按照《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4号公告)执行。 1 y+ U5 U& D% r+ }$ L% G" P
三、新版标准实施后,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调整简化认证单元划分,《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消防车产品》(CNCA-02C-023:2002/A1)中对认证单元划分和认证依据进行了相应修订,详见下表。 ! J/ C' T, |4 Q, m1 H; ^2 u
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 认证依据标准 . v. [, k1 S5 `
产品 类别 | 单元划分 | 认证依据 标准 | 消防车 产品 | 1 罐类消防车申请单元划分
) ^, M d$ |# r3 B3 y- w1.1不同生产企业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Y, r D4 K0 v
1.2 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m" R2 M% \" } ^
1.3 专用装置主要参数有一处以上不同时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2 F( u: ]5 ^8 o: J* m1.4 底盘最大允许总质量相差大于20%或发动机功率相差大于30%的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 R" f9 W/ D( X* r0 Z2 特种类消防车申请单元划分% C7 c; U( q( F) ~. b6 ?9 m
2.1不同生产企业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f; U5 \1 ]1 f% F: F
2.2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7 H- M: q- n- [9 j. H2.3 专用装置主要参数变化大于20%时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y' F( I2 F2 d y% Y" X" ?
2.4 底盘最大允许总质量相差大于20%或发动机功率相差大于30%的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P5 \9 `5 {0 o: z- N7 F
3 举高类消防车申请单元划分9 m- H, q' y- k- ^5 J7 x$ I: c
3.1不同生产企业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6 Q5 z( A9 m- F: c3.2不同分类代号(DG、YT、JP)的车辆,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 z) U. M: Q5 s) {" J9 s; [
3.3最大工作高度不同的举高类消防车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
7 M4 w5 P: g$ d9 l& v3.4臂架(梯架)结构型式和转台安装位置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
* n& m# B5 H2 c3.5底盘最大允许总质量相差大于20%或发动机功率相差大于30%的举高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 GB7956.1 GB7956.2 GB7956.3 GB7956.6 GB7956.12 GB7956.14 GA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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