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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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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0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据国家认监委官网消息,认监委今日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变更的公告》。公告如下:
) E9 V3 Z+ R. p* x+ s( O- m  ^
GB7956.1-2014《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7956.2-2014《消防车 第2部分:水罐消防车》、GB7956.3-2014《消防车 第3部分:泡沫消防车》、GB7956.6-2015《消防车 第6部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GB7956.12-2015《消防车 第12部分:举高消防车》、GB7956.14-2015《消防车 第14部分:抢险救援消防车》及GA 39-2016《消防车 消防要求和试验方法》于2015年7月1日、2016年1月1日、2016年2月25日正式实施,用于替代GB 7956-1998《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现就消防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标准、CCC证书转换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4 ~8 U  T; y$ x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应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2/A1)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中的消防车产品认证依据由GB 7956变更为GB7956.1、GB7956.2、GB7956.3、GB7956.6、GB7956.12、GB7956.14及GA39,指定认证机构采用新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标准认证证书。

1 w: {1 ^6 {; `! q
二、已获证消防车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企业可根据自身意愿,提前开展证书转换工作,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相关产品的证书转换工作应按照《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4号公告)执行。

8 [  v& G8 W; a* h
三、新版标准实施后,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调整简化认证单元划分,《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消防车产品》(CNCA-02C-023:2002/A1)中对认证单元划分和认证依据进行了相应修订,详见下表。

9 s9 N) @% t& x
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
认证依据标准

# p% w0 M* [, V& q* d2 z+ s$ H& q
产品
类别
单元划分
认证依据
标准
消防车  产品
1 罐类消防车申请单元划分
1 ]6 ^4 ^; L" U1.1不同生产企业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2 Z: a. x0 S0 |/ ]* I8 l
1.2 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 E1 O3 t  ~) p1.3 专用装置主要参数有一处以上不同时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s8 a2 l/ d, ]0 Y; S
1.4 底盘最大允许总质量相差大于20%或发动机功率相差大于30%的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t7 }& K$ z% n: j* U3 B; n
2 特种类消防车申请单元划分0 ?0 w! N( K; d: M: q
2.1不同生产企业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 L/ V( z) C) n1 [( j2.2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t5 w0 N5 m$ p! f5 b2 h
2.3 专用装置主要参数变化大于20%时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M; g9 b" U, |; ]
2.4 底盘最大允许总质量相差大于20%或发动机功率相差大于30%的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 q# z$ ^- u4 K) H6 H$ q! V3 举高类消防车申请单元划分
" t3 k* d8 h, W5 M$ r3.1不同生产企业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N! b5 i# H3 f- p* R9 ?
3.2不同分类代号(DG、YT、JP)的车辆,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8 h( @9 v  {! Q; s0 S, D
3.3最大工作高度不同的举高类消防车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
7 X# }7 }- g# E0 p3.4臂架(梯架)结构型式和转台安装位置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 [9 j5 M7 c: N
3.5底盘最大允许总质量相差大于20%或发动机功率相差大于30%的举高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GB7956.1     
GB7956.2     
GB7956.3     
GB7956.6   
GB7956.12   
GB7956.14        
GA39

7 V0 D$ y  O+ x6 _: n* N6 H
2 H7 y8 X3 r* }. e& L# D
发表于 2018-1-23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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