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规网

 找回密码
 注册安规
安规论坛 | 仪器设备 | 求职招聘 | 国家标准 公告 | 教程 | 家电 | 灯具 | 环保 | ITAV 签到 充值 在线 打卡 设备 好友| 帖子| 空间| 日志| 相册
IP淋雨机 | 证书查询 | 规范下载 | 资质查询 招聘 | 考试 | 线缆 | 玩具 | 标准 | 综 合 红包 邮箱 打卡 工资 禁言 分享| 记录| 道具| 勋章| 任务
IP淋雨设备| 恒温恒湿箱| 拉力机| 医疗检测设备沙特Saber 埃及COI 中东GCC|CoC直接发证机构水平垂直燃烧机|灼热丝|针焰试验机|漏电起痕试验机
灯头量规|试验指|插头插座量规|灯具检测设备耐划痕试验机|可程式恒温恒湿试验箱 | 耦合器设备广东安规-原厂生产-满足标准-审核无忧
查看: 418|回复: 0

[信息分享] 台湾地区提议修订商品标示法部分条文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10-14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2016年10月12日消息,台湾地区庄瑞雄等16人提议,鉴于境内流通贩卖的商品曾发现故意未依法标示,抑或是伪造或涂改标示,甚至除去标示后,贩卖或上架陈列商品,导致消费者无法辨识商品的真伪,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故拟具草案,修正商品标示法部分条文。
一、商品标示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二条虽有规定,不得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未依本法规定标示的商品。但未规范不得将已标示的商品去除标示或更改标示后贩卖或意图贩卖陈列,故增修文字。
二、本法第十三条原规定为地方机关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此规范过于松散,导致有心业者有造假空间,故应增加“中央”机关权责与改为定期抽查,以提高政府积极管理的决心。
三、本法对于产品标示虚伪不实、错误标示,仅令厂商限期改善,并未有任何罚则,故应对违法者进行阅罚,故修正本法第十四条。
四、对于贩卖、上架陈列违反本法的产品,本法第十六条现今仅规定停止陈列贩卖,毫无吓阻效果,故应增加罚则,方能收到遏止之效。
建议修正条文如下:
第12条  贩卖业者不得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未依本法规定标示的商品;亦不得将已标示的商品除去标示或重为虚伪标示后贩卖,或意图陈列贩卖。
第13条  “中央”暨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流通进入市场的商品或意图贩卖陈列的商品进行抽查,贩卖业者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并应提供供货商相关资料。
主管机关所属人员为前项抽查时,应出示证明文件。
第14条  流通进入市场的商品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有第六条各款规定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至改正为止;其情节重大者,并可令其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下或歇业。
第15条  流通进入市场的商品或意图贩卖陈列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或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通知生产、制造或进口商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按次连续处罚至改正为止: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为标示。
二、未依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加中文标示或说明书。
三、未依第九条规定标示。
四、未依第十条规定标示。
五、违反依第十一条规定公告的应行标示事项或标示方法。
第16条  贩卖业者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未依本法规定标示的商品者或将已标示商品除去或重为虚伪标示后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中央”或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立即扣留该商品追查来源径令立即停止陈列、贩卖;该商品对身体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可径令立即停止陈列、贩卖。其拒不遵行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按次连续处罚至停止陈列、贩卖时为止。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6.10.13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安规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安规网为您推荐上一条 /2 下一条

QQ|关于安规|小黑屋|安规QQ群|Archiver|手机版|安规网 ( 粤ICP13023453-10 )

GMT+8, 2024-12-18 23:17 , Processed in 0.094098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