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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各国政府、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如何有效地管理食品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世界各国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 近年来,各国都建立了以立法(法规体系和食品卫生标准)、管理(包括危险性评价与监督管理)、监测(包括食品污染与食源性疾病)与实验室建设等为框架的食品安全体系,但在相关的监管机构体系设置、协调机制、法律规范、执行力度等多方面还有待规范和完善之处。' v4 h- l- q3 p9 w/ F0 I- h
美国作为对食品安全问题重视最早,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在食品安全管理领域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3 C6 _/ |$ x) ~6 {' ?: S 覆盖所有食品的法规体系. H/ g2 X- B3 L8 S. c7 v7 f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是美国关于食品和药品的基本法。经过无数次修改后,该法已成为世界同类法中最全面的一部法律。另外,还有《联邦肉检验法》(FMIA)、《禽肉制品检验法》(PPIA)、《蛋制品检验法》(EPIA)、《食品质量保护法》(FQPA)等非常具体的法律。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 x2 R( m8 }) I$ p7 x: I
联邦法规规定,所有进口产品必须符合与美国国内产品相同的标准。
- u8 {; v6 X% R( a+ ]: I9 C 关于掺假的定义在美国法规中有详细定义,与我国所说的掺假有所不同。联邦法中关于掺假的定义为:有毒、不卫生、含有有害物质的食品均称为掺假食品,如加入不安全的食品添加剂、着色剂或农兽药的食品,或农兽药残留超标的食品,或在不卫生条件下生产的食品,或由病畜、死畜加工成的产品,或辐照超标的食品,或食品有效成分缺少、被替代的食品,或为增加重量体积而添加其他物质的食品等均被认为是掺假食品。
7 z% W2 X4 d& m; m5 j: S 2007年12月,中美签署《中美关于食品和饲料安全协议》,以加强中美两国在食品及饲料安全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与此同时,美国又先后推出了《食品生产监管项目标准》、《食品保护计划》、《进口安全行动计划》等多个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并希望通过在中国试点,不断完善,最终形成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控的新法规。
5 a# N( m4 i" \1 s6 c 《食品生产监管项目标准》是指导各州食品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统一、有效的食品监管体系的指南性文件。指导各州从监管基础、培训项目、检查活动的审核、食源性疾病爆发和食品防卫准备和应对措施、遵从和执行项目、业界和社区关系、项目资源、项目评定、实验室支持10个方面建立监管体系,以减少食品企业中食源性疾病的危险,保证美国食品供应的安全卫生。3 b& O; ?" C( A: F' r
《食品保护计划》是食品安全计划和食品防护计划的结合,通过引入先期介入的理念,应用科学和现代信息技术提前确定潜在的危害。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围绕预防、干预和反应3个要素,通过在危害发生前最大限度地进行预防、在食品生产体系的关键点强化干预力度、提高在发现问题时的快速反应能力等措施,保护美国食品供应免遭蓄意和无意污染,为美国食品供应安全构建保护框架。, N4 R! I" L: X! u8 _/ i
《进口安全行动计划》由12个联邦机构联合组成的安全工作小组提出,分预防、干预和反应3部分。该计划包括提高美国进口产品安全性的14条短期及长期建议,以及50项行动步骤,包括通过认证确保外国生产厂家遵守美国的安全标准、建立交互式的进口安全信息网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召回效率等内容,为更好保护美国消费者利益和提高不断增加的进口产品的安全性提供了路线图。该计划的提出,改变了美国的进口商品管理战略,把重点从质量检验转移到安全预防。
- k5 f8 F* q( e' T! M. U" d 综合高效的监管体系# d0 d! w+ ]9 X! X* V1 m7 d& U
美国宪法中规定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由政府的执法、立法和司法3个部门负责。为了保证供给食品的安全,国会颁布立法部门制定法规,委托执法部门强行执法或修订法规来贯彻实施法规,司法部门对强制执法行动、监管工作或一些政策法规产生的争端给出公正的裁决。8 R6 Y% G) S" I% |( k$ k- M
在美国,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有卫生与人类服务部(DHHS)、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鄄DA)、食品安全与监测服务部(FSIS)、动植物健康监测服务部(APHIS)、环境保护机构(EPA),以及地方和州政府食品安全机构等,另外海关部门定期检查、留样监测进口食品。
# Q& j$ {$ i+ P6 A0 V3 ]0 n 美国农业部(USDA)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负责确保肉、禽和蛋制品安全、卫生和正确标识;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负责防止植物和动物的有害生物和疾病;卫生部(DHHS)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负责保护消费者免受掺杂、不安全和虚假标贴的食品危害,管辖食品范围是除FSIS管辖范围之外的所有食品;EPA负责包括保护消费者免受农药带来的危害,改善有害生物管理的安全方式。% ?) k+ z! S9 |$ e A. N% K, w1 `2 j
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构成了一套综合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监管。
|( b5 _) b5 s& @! H$ f 进口问题食品“自动扣留”
, J/ V% t5 o! x$ \ 除大部分肉和家禽外,《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及相关法律中规定的其他食品均需在进口时接受FDA的检查。由于FDA人员少,不可能对所有进口食品进行逐批检验,而是通过直接放行、抽查、“自动扣留”3种措施。绝大部分食品采取直接放行的方式,不过产品进入市场后,FDA还会对其进行抽查和监管,以保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都是安全的食品;3%~5%的食品采取口岸抽查的方式;对于存在潜在问题的食品,进行逐批检验,即“自动扣留”的方式。
8 S- h$ o3 E3 G5 t6 [3 S; A 凡被施以“自动扣留”措施的产品运抵美国后,必须经美国当地实验室检验合格并经FDA驻当地的分支机构审核认可后,海关才准予放行,所需费用完全由进口商承担。被FDA宣布采取“自动扣留”的国家,其生产企业需要连续5批输美产品,经美国当地实验室检验合格,并经FDA审核同意放行后,方可将该厂商列入解除“自动扣留”名单中。如果经过对该国(地区)的整体评估,质量问题出现率低于有关规定时,由该国(地区)的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FDA对改进情况进行评估认可后,可对该国解除自动扣留。, O) C% v3 W/ i% P. ^& t3 k
HACCP体系在植物蛋白加工企业广为应用
0 R) y7 ]/ W5 V: L 根据美国联邦法规有关规定,对小麦蛋白的定义为:小麦蛋白又称谷元粉,是小麦的蛋白成分,由醇溶蛋白和谷蛋白组成。谷元粉是通过对小麦粉水洗和搅拌,根据黏性的不同,将小麦蛋白与淀粉及其他面粉物质分开,活性谷元粉是干燥后具有弹性特质的谷元粉。
) j+ B0 b+ {2 b* A5 b2 w5 ?) J6 h 根据美国联邦法规有关规定,玉米蛋白又叫玉米蛋白粕,是玉米胚芽中的蛋白成分,由玉米蛋白和谷蛋白组成,是湿法磨玉米淀粉的副产物,蛋白部分作为水溶性蛋白被洗出来,玉米蛋白也是干法磨玉米制玉米糖浆的副产品。, @, t( q' \( i4 C% D* B! z! l
FDA与国家科学院合作制定了这两种成分的说明书,即两种成分必须是纯的、适合于特定用途的物质。
+ g4 `2 f2 K( i+ ^+ P7 W 由于美国FDA将植物蛋白作为一般认定安全的食品(GRAS),加工过程除需遵守GMP法规外,无其他特殊要求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是目前被世界食品业所公认的,用来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的一种经济、有效、科学的预防控制技术,是一种重要的管理体系。
3 U% P1 U" _# ^5 E+ y* u& @2 | 美国作为HACCP的发源国,HACCP在食品生产中的应用最为广泛。FDA先后颁布了强制性的水产品、果蔬汁、乳制品等3种产品的HACCP法规,其他产品也建议参照执行。: |8 k* k0 |. y" [
对于植物蛋白企业,美国虽未强制要求建立HACCP,但美国在对植物蛋白企业进行检查时还是按照HACCP的原理进行评审。因此,将HACCP原理推广应用于植物蛋白企业,有利于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更容易符合美国的检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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