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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于7月31日通过消费品安全法案(H.R.4040),这项法案将大幅修改美国消费品安全制度。预料总统布殊将于本月内签署法案,使之成为法律。第H.R.4040号法案获众议院(424票赞成,1票反对)及参议院(89票赞成,3票反对)以压倒性票数通过,反映两院一致认为须加强消费者保障,以及弥补现行美国消费品安全法的不足之处。7 \" |! C o% l
法案要点如下:
, Y( j/ ]+ n/ W; ?• 禁售任何对象为12岁或以下儿童、含铅量超过规定的产品。含铅量上限最初定为百万分之六百(600ppm),由法例制订当日起计180日后生效,然后在1年内收紧至百万分之三百(300ppm),在3年内收紧至百万分之一百(100ppm)。假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为100ppm这个标准对某种产品或某个产品类别来说并不可行,仍须为有关产品制订技术上可行的最低标准(低于300ppm)。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每隔5年对含铅标准进行检讨,并根据现时最佳的科学和技术资料将标准收紧。在以下情况下,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豁免某种产品或物料遵守禁令:(1)有证据显示铅不会通过正常使用或可以合理预见的使用或滥用而被人体吸收;(2)铅含量不会对公众健康或安全造成任何其他不良影响;或(3)其含铅部件不会被人接触到。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亦会对若干类电子装置弹性处理,包括装有电池的设备。$ V6 S4 I. D/ e8 K! @( x6 {* Y* M/ y
• 家具、玩具及其他儿童产品的面漆含铅量上限,按重量计将由目前的0.06%调低至0.009%,于法例制订当日起计1年后生效。假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确定技术上可行,须每隔5年将上限收紧。
2 ~- d, l! D" L- B• 由法例制订当日起计180日后,禁止销售、制造及进口含有若干类邻苯二甲酸盐的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具体来说,第H.R.4040号法案禁止该等产品含有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并暂时禁止可放进儿童口中的儿童产品及护理用品含有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或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直至最终规定颁布为止。根据法案的定义,儿童玩具是指由生产商设计以供儿童使用的消费品;儿童护理产品是指由生产商设计并有助3岁或以下儿童入睡或进食,或协助儿童吃奶或出牙的消费品。' l# x7 W d7 E' Y9 B# J5 c
•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将成立慢性危害物顾问小组,研究所有邻苯二甲酸盐及邻苯二甲酸盐替代品对儿童健康的影响。委员会须在收到顾问小组报告后的180日内颁布最终规定,以确定是否继续对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及邻苯二甲酸二辛酯实施禁令,并评估是否须对其他邻苯二甲酸盐作出监管。9 m% R" K5 q2 o4 P9 C- `
• 受任何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标准规限的产品的每家生产商,均须于法例制订当日起计90日内发出证明书,列明适用于产品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规例,并表明产品(根据适当测试)符合所有规例。所有进入美国的儿童产品,亦须领有第三方安全认证。一经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在以下情况下,私营化验所可对产品进行测试:(1)私营化验所提供与生产商采用的认可第三方化验所相同或比其更大的消费者保障;以及(2)化验所已制订程序,确保其测试结果不受生产商、私家品牌或其他相关人士过度影响,以及即时通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任何隐瞒测试结果或过分影响测试结果的行为。1 Q% Y) L3 y0 c( B# S% v
• 生产商须在儿童产品加上印有清晰追踪资料的永久标签,以便回收,于法例制订当日起计1年后生效。: o& p7 L( {3 f
• ASTM-国际标准F963-07(玩具安全的消费者安全规格)将于法例制订当日起计180日内成为消费品安全规定。
1 m9 m% S" Z1 |) g! S ]- j- G•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于法例制订当日起计90日内,在《联邦纪事》公布美国全国全地面四轮车设备装置标准作为强制标准,以及美国专用车协会制订的性能规定。该强制标准于公布当日起计150日后生效。
0 _$ q+ t ]1 f' Q# K7 f; Z. b• 禁止进口及分销新的全地面三轮车,直至有关车辆的强制安全标准实施为止。" J2 @' z( u* J. \6 z
• 法案赋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更大权力,以防止不安全产品进入美国。例如,如果某种消费品或某类消费品的危险特性容易看见,并已实施自愿标准有效减低损伤风险,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按规定将有关消费品列为构成重大危险的产品。被拒进入美国的产品将被销毁,除非财政部部长批准有关产品于90日内出口。6 Y: M, K2 v$ P% P! b5 B3 V
•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禁止从美国出口任何违反《消费品安全法》下消费品安全标准的消费品,除非进口国于接获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即将付运通知后30日内同意有关产品进口;类似规定亦适用于受《联邦易燃织物法》监管的布料。9 Y! J+ J9 h+ w6 H: q
• 12种婴幼儿耐用品(如有围栏的儿童床、幼儿床、高脚椅、沐浴椅等)的生产商必须为每件产品提供已付邮资及私隐保密的消费者登记表格,以便于采取回收行动时直接通知消费者。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物色替代技术及对技术进行核实,以便回收产品。有关技术一经批准,将用来代替登记表格。此外,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就该12种产品颁布强制性安全标准,并须于1年内展开规则制订程序,其后每6个月颁布至少2类婴幼儿耐用品的规定。
' M+ {( S: j, ^5 V. P• 假若零售商、生产商、进口商、分销商或私家品牌刊登的广告(包括在网页或产品目录的广告)提供直接渠道订购须附有警告声明的产品,有关警告声明必须显示于广告中或广告附近。
; s0 t8 F G) E; X, V• 于2年内建立具搜寻功能的资料库,储存由消费者、地方、州或国家政府部门、儿童护理机构、医生、医院、验尸官和传媒等提交任何涉及消费品的伤病、死亡及风险报告。如果申诉证实有误,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以撤消或纠正申诉。
6 m \3 W! v! I: z) }5 N- w1 U•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于法例制订当日起计2年内,对纺织品和服装生产过程中使用甲醛的问题进行研究,以识别对消费者构成的任何风险。5 s, r8 k! {5 ~/ r% [7 N; c
• 精简产品安全规则制订程序。) I# ]' e- e" r6 j
• 阐释及增加回收通知所包含的资料。
7 d2 A- l) W, @5 n• 允许州司法部长代表居民申领禁令,以实施产品安全法。9 E& ~( }' p1 j" b" d
• 向揭发供应链问题的生产商、私家品牌、分销商及零售商的雇员提供告发者保护。' G( p# p; p) p# V- i* ]- F' R
• 违反《消费品安全法》、《联邦易燃织物法》及《联邦危险物质法》的民事罚款额上限,将由每宗5,000美元提高至100,000美元,最高罚款额由125万美元提高至1,500万美元。
3 V/ ~- g6 b+ M7 f0 O0 Z* L• 在2010财政年度,对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拨款将增加至1.182亿美元;到2011年增加至1.156亿美元,2012年至1.24亿美元,2013和2014年分别增至1.318亿美元及1.364亿美元。1 q) @# R$ N) ?- r6 f2 E; K2 O
* z, @* X; \* X6 w0 z. A 信息来源:香港贸易发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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