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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REACH 法規中的物質安全資料表 (Safety Data Sheet,SDS) 其實就是一般常說的MSDS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今年年中,歐盟公佈新法規 (EC) No. 453/2010,內容就是關於SDS 新格式的修訂。$ ?( ?! x/ ` L9 T. \1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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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S 的格式,原本在REACH 法規中ANNEX II 的部分就有規定,這份修訂版在今年5 月時頒佈,內容將在2010 年12 月1 日正式生效,並取代原來REACH 法規的ANNEX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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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S 的格式規定了一些必要的條目,包括以下16 項:物質/混合物及公司之識別、危害識別、成分組成/資訊、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意外洩漏措施、安全處置處理、暴露控制/人員保護、物理及化學性質、穩定性及反應性、毒理資訊、生態資訊、廢棄物處理考量、運送資訊、法規資訊、其他資
& g) e f. e$ t9 ^4 G訊。每一項目都應該以清楚的文字描述,不可有過多的資料不足,也不可任意改動各條目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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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版的法規中特別強調了一些撰寫SDS 的重點,如下:8 e0 s# q: U% D
1. SDS 資訊必須以清楚簡潔的文字描述,應由專責人員準備,且須確保這些專責人員都有接受適當的訓練。
$ V' r+ u* S: o7 [1 l9 z2. SDS 所用的語法應該要簡單易懂且精確,避免縮寫或是避免使用類似以下詞彙:”may be dangerous”, “no health effects”, “safe under most conditions of use”, 或是 “harmless” 之類。 n3 I B- C# H$ O2 S
3. 編輯SDS 之日期須於第一頁上標示。若之後修訂的內容,須於Sec. 16 (其他資訊) 中說明,且於第一頁加上 ”Revision: (date)”: g; C" ^9 K& B5 J
4. SDS 並未規定長度,視情況增加,但每頁須標示頁碼 (包含附錄) ,例如標示 ”page 1 of 3”,以及說明是否有下一頁,例如 “Continued on next page” 或是 “End of Safety Data Sheet”% S0 ]1 Y/ @& O
5. SDS 不該有空白欄位,且單位須依據80/181/EEC 指令規定 (公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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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8 h) R, B4 a( z另外,因應物質在REACH 法規下的註冊義務,SDS 之中也有相對應的規定:4 A3 M' D6 b- n# |
2 ]" i0 E; h6 A& N* @& @, [/ Z* a1. 投放於市場上的產品識別須以會員國之官方語言標示,除非另有規定其他語言亦可。產品上的識別需與註冊時所遞交的物質標示一致,且須標示註冊碼。. [* T% @% t, n& _2 B
2. 在不影響下游使用者義務的情況下,供應商可不提供完整之註冊碼,若下游使用者無完整註冊碼,但因為執法目的而必須提供時,下游使用者可把此消息轉給上游供應商,供應商再收到該資訊的七天以內,需要提供相關訊息給執法機關。
5 l6 R, L" @ i. ]7 a9 B9 T( O3. 無論是製造商、供應商、進口商、唯一代表、下游使用者或是經銷商,都要表明身分,並要提供完整住址和電話號碼,以及SDS 專責人員的e-mail。
; _# c$ B& e+ F$ J2 U3 d3 ?4. 對於註冊者,其資訊要和註冊所提供的製造商或進口商的資料一致。
U; S0 V. M s+ A! v5. 指定唯一代表時,也要提供非歐盟的製造商或配製品調配商的細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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