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规网

用户名  找回密码
 注册安规
安规论坛 | 仪器设备 | 求职招聘 万年历 | 距春节还有-77天14小时33分22秒
签到 充值 在线 打卡 自2007年5月10日,安规网已运行 6549天
证书查询 | 规范下载 | 资质查询 2025年4月14日 星期一 上午 9 点 26 分 37 秒 红包 邮箱 打卡 工资 证书查询 | 规范下载 | 资质查询
广东安规检测有限公司
IP淋雨设备| 恒温恒湿箱| 拉力机| 医疗检测设备沙特Saber 埃及COI 中东GCC|CoC直接发证机构水平垂直燃烧机|灼热丝|针焰试验机|漏电起痕试验机
灯头量规|试验指|插头插座量规|灯具检测设备耐划痕试验机|可程式恒温恒湿试验箱 | 耦合器设备广东安规-原厂生产-满足标准-审核无忧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wzq_0329

[综合话题] 关于电介质强度是否合格的依据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5-15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这么解释无误。
发表于 2012-12-18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电介质强度试验,击穿或闪络是不合格的条件,电流只是辅助判断条件,不能作为直接判断条件。
, @" ^) ^: m- E/ }  ^! j+ n! z我们有种产品,在做电介质强度测试时,有两个面要测试,两个面贴铝板接地,内部电路加高压,大部分漏电流大于20mA的最大设定值,上电压就超漏。但单铝板接地,就只有十几个毫安,测试两面要打两次高压,合格率正常,就是测试起来费事,如果使用能有50mA或100mA设定值的高压仪,就省事的多。但那种高压仪太贵,只能暂时用人工代替仪器。! l2 M6 ]3 h" V
做电介质强度测试时,只要漏电流不是跳变,只是渐变,没有发生击穿、闪络,漏电流再大(可读数,未发生超漏停止)也是通过!
发表于 2013-1-7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一下各位老师,那工厂在作出厂检验时,关于耐压仪漏电流报警限值的设定,该如何把握一个度呢?
发表于 2013-1-8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silvermin 发表于 2013-1-7 13:20 ' C! H) c5 |  @- f
请教一下各位老师,那工厂在作出厂检验时,关于耐压仪漏电流报警限值的设定,该如何把握一个度呢?
( V+ c% t1 `. b5 \% Y& K' `
记录批次首测的几个漏电流值,同时打耐压时观测电流(不记录),电流变动范围过大,说明工艺或材料出了问题。
发表于 2013-1-8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1345141993 发表于 2013-1-8 19:19 ' \! G  N+ L* t( T/ a) f2 \( U! v
记录批次首测的几个漏电流值,同时打耐压时观测电流(不记录),电流变动范围过大,说明工艺或材料出了问 ...
, m" M9 v% x1 ]+ K
明白了,谢谢老师指导。

点评

学习了!  发表于 2013-1-17 10:27
发表于 2013-5-20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长知识了9 h, q8 h' o; G; d  G( G) p- o
发表于 2013-9-17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绝缘测试,没有明确的规定电流限制,只要在规定的测试电压下,不发生闪烁和击穿,如果击穿,电流远大于5MA,如果发生闪烁还要看“试验电压暂时降到必须高于基准电压(U)的较低值时,放电现象停止,且这种放电现象不会引起试验电压的下降,则这种电晕放电可不考虑。”   
3 L$ k0 I- E" [+ U; n所以楼主说的测试是否合格用电流>5MA作为判定依据,个人感觉不合理
发表于 2013-9-17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jsspace 发表于 2011-11-29 17:28 & f( H0 V8 h0 l8 @& O* f
"击穿伤害是永久的,再次试验时电压低于这个击穿值" 这句话不太同意。
3 \  t9 m* V9 s8 S: U# G很多测试,比如说3000V击穿了, ...
: u0 y/ M4 O, k! o9 r2 P8 ]
绝缘击穿伤害应该是永久的才对。你说的那种情况应该是空气击穿了,但是其他绝缘没有击穿,这样才可能是降额测试OK。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安规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安规网为您推荐上一条 1/2 下一条

QQ|关于安规|小黑屋|安规QQ群|Archiver|手机版|安规网 ( 粤ICP13023453-10 )

GMT+8, 2025-4-14 17:26 , Processed in 0.080265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